国常会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规范建设,保护隐私
国常会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规范建设,保护隐私
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此举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使用,以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及保护个人隐私。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通过的条例标志着我国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作为保障社会治安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重要性将日益显著。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尚未公布。然而,可以参考201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来了解其大致内容和核心理念。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建设、数据保护及运营方面的规范要求,旨在为后续建立科学严谨、规范有序、高效运作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架构提供参考依据。
例如,2016年的征求意见稿指出,利用图像信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是不允许的,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摄像头,禁止买卖和传播公共安全信息;违法强制要求建设视频采集系统也是被禁止的;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应留存30天;对于个人违规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000元等。
鉴于自2016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至今,国内商业与政策环境已经历显著变化,因此,当前审议通过的版本与旧版本在内容上存在差异是预料之中的。我们仅需耐心等待国务院令的正式颁布。基于过往经验,预计明年公众将能查阅到最终版本的全文。
值得注意的一项发展是,公安部于2024年4月8日发布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提供了编制说明。这标志着相关管理规范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制。然而,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及删除等环节的管理尚未完善。公共视频系统的运行和数据保护责任落实不足,安全防护意识亟待提升。这些问题导致系统易受侵入、数据被窃取及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进而构成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的隐患,甚至威胁国家安全。因此,亟需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规范。
与此同时,各地已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积累了宝贵的立法实践经验。这些经验需要上升到国家层面,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的规范。
为此,公安部致力于解决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乱采集、滥用、泄露及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起草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